院字 [2009] 第 05 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计划生育奖惩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照北京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根据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和个人计划生育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和处罚。
二、申请结婚的教职工,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除法定3天婚假外另奖励婚假七天(含国家法定休息日)。
三、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胎的最佳孕期,并在怀孕前或怀孕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可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生育服务证》在校计划生育办公室(bet365体育足球)办理。
四、男女双方初婚或再婚但均无子女,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包括双胞胎、多胞胎)可享受晚育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难产或双胞胎再增加15天。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产前休假累计在内。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坐班制的部门和岗位,怀孕女职工围产期(怀孕三个月以后)检查,每个月可享受公假一天。
五、男女教工做绝育手术均可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补助标准为只生育一胎的200元,已生育二胎的50元。
六、积极推行落实各项避孕措施。因避孕失败需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女教工,可报销一次手术费用。
七、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凡上节育环的女教工,进行门诊检查、治疗的时间计为公假,上环后休息一周,并发放一次性奖励50元。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其中女教工在规定的产假外如需继续休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增加3个月产假,同时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父母满退休年龄,每人可领取1000元一次性奖励金。
九、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一胎的规定,而主动放弃生育指标,并已按规定办理不再生育手续的职工,一次性发放1000元奖励金,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十、以上奖励规定,适用于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无论一胎双胞或多胞,只能有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有关待遇。
十一、凡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部门,当年内不能参加先进评选,不能获得校长奖励基金。
十二、对个人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置:
1.停止其独生子女奖励,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3.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4.给以留校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予以免职;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除名。
十三、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原院字[2000]第131号文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奖惩措施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十四、本规定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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