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 [2012] 第 02 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医疗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所发有关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范围
1.我校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及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和续本学生)。
二、门诊、住院及转诊
1.享受公费医疗的我校师生员工凭医疗证在校门诊部就诊。
2.我校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患有专科疾病可转诊住院的指定专科医院有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2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耳鼻喉、眼科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3.按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医保中心)规定:门诊开药量一般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经转诊(含就近医疗)的离退休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和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4.在门诊部就诊后经主治医生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转诊。转诊期限最多为一个月,急诊转诊当次有效。
5.转至合同医院后,由于合同医院设备、技术条件所限而需转至其它医疗单位时,需开具该院公费医疗转诊证明。
6.转至外省市治疗,需办理病情摘要、转诊证明,经门诊部负责人同意并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转院。
7.凡符合公费医疗范围住院交纳住院押金需学校开具押金支票者,需凭支票申请单并交纳支票面额的10%作为预付款(用于个人自理的医药费以及公费医疗规定以外的开支在最后结算时多退少补)。在住院期间补交住院费需开具支票时,需有上一次支票的收据以及该院的补交款通知单。
三、医药费报销范围及手续
1.转诊报销时,持转诊单、医药费单据及处方(合同医院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经审核按规定报销。
2.学生在寒暑假、外出实习时因急性病就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部队医院除外,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就诊的,需持所在院系、医院急诊诊断证明、收费单据以及处方或病历本(一次处方不得超过三日量),经审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报销(限急诊当次)。
3.学生因病休学须返家治疗的,治疗期间(一年内)应在指定的一所定点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持休学证明、处方和收费单据,报销范围仅限休学病因疾患。
4.学生入学后在取得正式学籍前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
5.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学生入学报到时应如实向学校告知个人既往病史或已患疾病,如有故意隐瞒,所隐瞒疾病的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6.居住在校外的在编教职工发生急诊或急性病时,可就近在一所定点医院(部队医院除外)就医,持急诊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处方,经审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报销(限急诊当次)。
7.离退休人员已办理就近医疗者,医疗费用管理按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8.转诊合同医院进行大型检查、治疗时,单项超过200元(如CT、核磁共振、胃镜、肠镜等)的,必须经门诊部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需持该项检查报告结果或治疗明细方可报销。
9.学校派往外地挂职、交换学习的师生,应由学校主管部门协同门诊部及接收单位制定相应的就医规定,医疗费用报销等按照该规定执行。
10.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医药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四、医药费报销及个人负担比例
(一)在校门诊部就诊的医药费(包括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等,下同)个人负担比例:
1.在编教职工(含内退人员):个人负担10%。
2.退休人员:按上述在编教职工的负担比例减半执行。
3.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个人不负担。
4.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个人负担10%。
(二)经门诊部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去合同医院及某些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指定专科医院(限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个人负担比例:
1.在编教职工(含内退人员):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20%,住院费1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6%,遇有个人需多负担者按北京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退休人员按上述在编教职工的个人负担比例减半执行,遇有个人需多负担者按北京市管理办法执行。
3.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个人不负担。
4.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20%,住院费1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3%,遇有个人需多负担者按北京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在转诊医院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者按住院比例个人负担。
(四)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的金额上不封顶。
五、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相关规定:
1.各种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药品;
2.挂号费、特护费、出诊费、病历费;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5.各种体检费、预测费、预防服药、预防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6.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和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7.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8.未经门诊部同意,自去医疗机构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
9.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1.住院病人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12.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13.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六、如有学生冒用他人公费医疗证件就医等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经2012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由门诊部负责解释。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院字[2005]第13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方案(修订)》(院字[2005]第14号)同时废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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