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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9-09-03 作者: 编辑: 出处:

院字[2005]第13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

    随着公费医疗制度逐渐向医疗保险制度的过渡,为加强我院公费医疗管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医疗水平,抑制医药费过快增长,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所发有关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有关文件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研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我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享受范围

    1、由我院财务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

    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师、借调、未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2、经学院批准的内退人员。

    3、我院计划内招收的本科在校学生及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班学生和续本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二、门诊、住院及转诊

    1、享受公费医疗的我院师生员工凭医疗证在校门诊部就诊。

    2、按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医保中心)规定:门诊开药量一般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经转诊(含就近医疗)的离退休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和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3、在门诊部就诊后经主治医生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转诊(非合同医院需经门诊部主任同意)。转诊期限最多为一个月,急诊转诊一次有效。

    4、转至合同医院后,由于合同医院设备、技术条件所限而需转至其它医疗单位时,需开具该院公费医疗转诊证明。

    5、外地医院、民办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等均不在转院范围内。

    6、转至外省市治疗,需办理病情摘要、转诊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上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院。

    7、关于住院押金及预付款的规定:

    凡符合公费医疗范围住院需开押金支票者,凭支票申请单及开具支票面额的10%作为预付款(用于个人自理的医药费以及公费医疗规定以外的开支,最后结算时多退少补)。若病人未出院需开支票时,需有上一次支票的收据以及该院的补交款通知单。

    三、医药费报销范围及手续:

    1、转诊报销时,持转诊单、医药费单据及处方(合同医院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经审核按规定报销。

    2、学生在寒暑假、外出实习以及教职工外出时因急性病需要就医者,在就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简称定点医院,下同)救治者(部队医院暂除外),需持单位证明、医院急诊诊断证明、收费单据以及处方或病历本(一次处方不得超过三日量),经审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报销(限急诊当次)。

    3、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一年内)应在指定的一所定点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持休学证明、处方和收费单据,报销医药费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500元,超过部分自理。

    4、学生入学后在取得正式学籍前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

    5、学生入校前已经患有的疾病,或者患有隐性疾病(入校前患病经治疗暂时病情稳定)可能在校发病的,一旦发生与其有关的医药费用,我院公费医疗仅报销90元/年。

    6、校内无住房或居住在校外的在职教职工发生急诊或急性病时,可就近在一所定点医院(部队医院暂除外)就医,持急诊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处方,经审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报销(限急诊当次),中草药和中成药一律不予报销。

    7、需服用中草药治疗者,在门诊部开具加盖“外购”章的处方到学院指定药房取药,按规定审核报销,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8、离退休人员已办理就近医疗者,医疗费用管理按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9、转诊合同医院进行大型检查、治疗时,单项超过200元(如CT、核磁共振、胃镜、肠镜等)的必须经门诊部主任同意方可进行,报销时需持该项检查报告结果或治疗明细,否则不予报销,。

    10、医药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四、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规定:

    1、各种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药品。

    2、挂号费、特护费、出诊费、病历费以及中药煎药费。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5、各种体检费、预测费、预防服药、预防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6、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和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7、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8、未经门诊部同意,自去医疗机构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

    9、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1、住院病人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12、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13、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五、对于把医疗证借给他人或冒名顶替等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要责令当事人交出3倍于该次医药费用的罚款。情节恶劣者将公布其姓名或呈请校方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由门诊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院字[1997]第002号)废止使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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